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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合同的終止
一、債務的抵充順序(2010年新增)(P390)
1、對同一債權人數項債務并存時的抵充順序
(1)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相關鏈接】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
二、解除(P390-391)
1、合意解除(2007年綜合題)
(1)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2002年綜合題、2005年綜合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罰則】(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2)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單方解除權】(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1·單選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收藏的一幅名畫以20萬元賣給乙。其后,甲將其對乙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甲將名畫依約交付給乙前,該畫因不可抗力滅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并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B、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C、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D、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答案】A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債權人甲轉讓權利的,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因此,乙有權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例題2·多選題】某熱電廠從某煤礦購煤200噸,約定交貨期限為2008年9月30日,付款期限為2008年10月31日。9月30日,煤礦交付200噸煤,熱電廠經檢驗發現煤的含硫量遠遠超過約定標準,根據政府規定不能在該廠區燃燒。基于上述情況,熱電廠的下列主張中,有法律依據的有( )。
A、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B、 要求煤礦承擔違約責任
C、 行使不安抗辯權
D、 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C: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本題中,熱電廠作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2)選項B: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選項D: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3、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釋】(2010年新增)對方雖有異議,但是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解除的效力(2009年原制度綜合題)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三、抵銷(2008年綜合題)(P392)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1】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債權,該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2009年新增)
【解釋2】一方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債務尚未到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2009年新增)
【解釋3】不得抵銷的債務:(1)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2)根據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2009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