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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經濟法備考輔導第九章8

發布時間:2010-12-17 14:26   來源:經濟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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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原理

  1、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P394)

  【解釋】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相關鏈接】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2001年單選題)(P394)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從乙農場購入10頭種牛,乙農場違約,將部分帶有傳染病的種牛交付給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飼養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財產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要求乙農場承擔責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只能要求乙農場承擔違約責任

  B、只能要求乙農場承擔侵權責任

  C、要求乙農場既承擔違約責任又承擔侵權責任

  D、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要求乙農場承擔

  【答案】D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P394-395)

  1、繼續履行(2001年綜合題)

  2、補救措施(2001年多選題)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9年原制度綜合題)

  (1)賠償損失

  ①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②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

  ①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②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3)定金(2002年綜合題、2006年單選題)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題·單選題】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0噸銅材,貨款為20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甲因將銅材賣給丙而無法向乙交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乙向法院起訴時,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是( )。(2006年)

  A、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B、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

  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返還定金20萬元

  【答案】D

  【解析】(1)選項A:20萬元的定金本來就是乙的,如果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對甲的懲罰只有20萬元;(2)選項B:20萬元的定金本來就是乙的,只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對甲的懲罰只有10萬元;(3)選項C:定金罰則、違約金罰則不能并用。

  三、不可抗力(P396)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相關鏈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解釋】(2010年新增)《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解釋(二)》還特別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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