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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攬合同(P407-408)
1、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解釋】(1)主要工作:同意;(2)輔助工作:可以不經同意。
2、留置權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隨時解除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001年綜合題)
二、建設工程合同(P408-412)
1、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P408)
(1)無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
【解釋】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按無效合同處理。
(2)無效合同的處理
①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2、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包(P409)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承包人墊資(P409)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相關鏈接】工程欠款的利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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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資 |
工程欠款 |
未約定的 |
不支付利息 |
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
有約定的 |
按照約定,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
按照約定 |
4、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2004年綜合題)
優先受償權的含義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1)享有優先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
建筑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3)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