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重要的當屬《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經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負責設立征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共7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個人信用數據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
二是規定了個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則,規定商業銀行、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規定了個人信用數據庫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和方式、數據庫的使用用途、個人獲取本人信用報告的途徑和異議處理方式;
四是規定了個人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原則,即個人信用數據庫采集的信息是個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記錄,商業銀行和征信服務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觀判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