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據錄入
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后,各機構錄入人員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在錄入系統中進行信息錄入。錄入資料包括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購房信息等。錄入人員對錄入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系統可自動生成征信數據的機構則無須人工錄入。
2.數據報送和整理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征信服務中心建立完善的規章和采取先進的技術手段以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并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
當征信服務中心認為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發出復核通知,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商業銀行如發現其所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報告征信服務中心,征信服務中心收到糾錯報告將立即進行更正。
3.數據獲取
個人征信系統通過專線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系統端口相連,并通過商業銀行的內聯網系統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機構提供給個人征信系統,匯總后,金融機構實現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