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既要實現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方便群眾借貸,防范信貸風險,又要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人民銀行在加快數據庫建設的同時,也加強了制度法規的建設。為了保證個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等法規,采取了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審核是否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及信用卡進行信用風險跟蹤管理,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還對查看信用報告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即數據庫用戶)進行管理,每一個用戶在進人該系統時都要登記注冊,而且計算機系統還自動追蹤和記錄每一個用戶對每一筆信用報告的查詢操作,并加以記錄。商業銀行如果違反規定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或將查詢結果用于規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目的,將被責令改正,并處以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則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