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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一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與特點
1、證券自營業務的四層含義:
⑴從事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⑵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經營行為;
⑶在從事自營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于自營的資金;
⑷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中進行。
2、證券自營買賣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上市證券,另一類是非上市證券。
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主要通過銀行間市場【債券,詢價交易】或證券公司營業柜臺【非上市的債券】實現。
證券公司在證券承銷過程中也可能有自營買入行為,如在股票承銷中采用包銷方式發行股票時,若未能全額售出,按照協議,余額部分由證券公司買入;配股過程中,投資者未配部分,如協議中要求包銷,也必須由證券公司購入。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
(一)決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風險性
買賣的收益與損失完全由證券公司自身承擔
(三)收益的不穩定性(因為有風險性存在)
收益主要來源于低買高賣的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