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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
一、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
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規定,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稱為“介紹經紀商”。IB】
在我國,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0日發布了《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其目的就是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范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
所謂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就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二、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一)資格條件
1、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條件【7】
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2、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9】
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二)業務范圍
1、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⑴協助辦理開戶手續;⑵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⑶其他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理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2、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應載明事項:
⑴介紹業務的范圍;⑵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⑶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⑸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⑹違約責任;⑺其他。
三、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公示信息:⑴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⑵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⑶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⑷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⑸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⑹其他。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