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稱銀監會在2013年第四季度末時要求部分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在年末達到資本新規(即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將早前設定的過渡期安排取消。對此,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2月13日予以了否認,稱“沒有對銀行資本新規過渡期做任何改變和調整”。
13日當天,銀行股并未受傳言的影響,繼續上漲了1.63%。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去年,部分銀行自發采取了一些補充資本金的措施來提升資本充足率水平,即便是要求提前達標,問題也不會太大。實際上,資本充足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當年銀行可獲配的新增貸款規模,資本約束將給銀行開展業務方面帶來更為明顯的壓力,因此,為了確保今后發展順暢,大部分銀行都會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
早在2013年1月1日,銀監會正式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這項中國版巴塞爾III對我國銀行業資本約束提出了更高和更具體的要求,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從巴塞爾要求的4.5%上調為5%,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則保持6%和8%不變,儲備資本(留存資本)、逆周期資本和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附加資本目前暫定與巴塞爾保持一致。”同時,明確提出“到2018年年底,系統性重要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及資本充足率需要分別達到9.5%、11.5%,非系統性重要銀行分別達到8.5%、10.5%。”
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本過渡期的安排,到2013年年底,非系統性重要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及資本充足率最低需要分別達到6.5%和8.5%;2014年年底,則需要分別達到6.9%、8.9%即可。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看來,對銀行資本充足率過渡期的安排很有必要。“歐美銀行已經形成差異化競爭的格局,巴塞爾III的框架性監管安排只是在差異化競爭格局基礎上的一個校準,不會從根本上限制差異化競爭。但是,中國銀行業尚未形成差異化競爭格局,因此,監管當局在巴塞爾協議III在中國落地實施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差異監管,為中小銀行留足發展的空間。”巴曙松分析稱。
不過,自從資本新規實施后,銀行超千億再融資需求,一直被業內認為是懸在市場頭上的劍。央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就認為,“銀行可以通過凈利潤留存、發行次級債和資本市場融資等方式補充資本,過于依賴外部融資會沖擊資本市場。”目前,監管層已經著力創新銀行補充資本工具,包括允許銀行發行“減記型二級資本工具”替代次級債。此外,市場也疾呼證監會盡快推出優先股融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