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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公正性,確保考試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市轄區及各區(縣)考點的設置由各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地區考試安全負責,并設置保密員負責具體保密管理工作。省級負責人以及保密員負責省級考試中心以及省直考點無紙化考試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地級市負責人以及保密員負責本市考試中心及本地區各考點無紙化考試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考點負責人以及保密員負責本考點無紙化考試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考試系統的安全保密
第四條 根據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權限的不同,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系統共有三個版本:省級版、地級市版以及考點(區縣)版。省級版本必須安裝在省級考試中心服務器上,主要功能包含:基礎數據管理、題庫管理(所有功能)、組卷管理、考試監控、報名數據管理、成績數據管理等;地級市版必須安裝在各個地級以上市考試中心服務器上,主要功能包含:題庫管理(部分功能)、組卷管理、考試監控、報名數據管理、成績數據管理等;考點(區縣)版安裝在考試點考試服務器上,主要功能包含:接收試卷、考試監控、報名數據管理、成績數據管理等。
第五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考試中心以及考點服務器在部署過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條 無紙化考試系統須配合硬件加密鎖方能運行,每臺安裝無紙化考試系統的服務器,在使用過程中都必須安裝硬件加密鎖。加密鎖由軟件公司到各地市考場進行無紙化考試系統實施部署工作時一并配發,并由考點指定保密員負責使用、保管。各地級市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對加密鎖的使用進行監管和統一管理,嚴格控制硬件加密鎖根據本地區設置的考場數量配發。
第七條 各級考點考試服務器均不得連接到互聯網,同時必須配置殺毒軟件,并每周對服務器進行徹底病毒查殺。
第八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及各考點的保密員應確保本地區考試中心及考點考試服務器的安全,保證無紙化考試服務器相關數據不被竊取、破壞。
第九條 各級考試中心及各考點考試服務器的登錄賬號的設置和管理必須由各級會計管理機構的保密員負責,且每半年更換一次賬號密碼。
第十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及各考點的保密員不得隨意修改考試中心及考點服務器的安全策略配置,若確實有修改的需要,必須向省財政廳(會計處)提交書面申請,在確認該修改不會造成安全泄露的前提下方可修改。
第三章 題庫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從省級考試中心獲取題庫包(包括原始包和更新包),并對獲取過程中的安全保密負責。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保密員獲取題庫包過程中必須做到:
(一)使用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直接到省級考試中心拷貝題庫包,或者通過財政專網進行數據傳輸,禁止通過互聯網獲取題庫包;
(二)存儲設備的使用、保管以及財政專網數據傳輸的操作工作,由地級市指定的保密員承擔;
(三)通過存儲設備獲取題庫包的,必須使用專門用于存儲無紙化考試數據的設備,使用前需進行查殺病毒,使用后應立即將數據格式化;
(四)通過財政專網進行數據傳輸的,必須嚴格按照專網的操作規范進行工作;
(五)隨時向本地區會計管理機構報告題庫包獲取情況,及時向省財政廳(會計處)報告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十三條 地級市保密員獲取、更新完題庫后,必須對題庫包進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試卷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 各考點在考試前一個星期將當期考試計劃上報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由地級市生成試卷包,在開考前兩天下發給考點。
第十五條 各考點從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獲取試卷包,并對獲取過程中的安全保密負責。
第十六條 考點保密員獲取試卷包過程中必須做到:
(一)使用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直接到地級以上市考試中心拷貝試卷包,或者通過財政專網進行數據傳輸,禁止通過互聯網獲取試卷包;
(二)存儲設備的使用、保管以及財政專網數據傳輸的操作工作,由考點指定的保密員承擔;
(三)通過存儲設備獲取題庫包的,必須使用專門用于存儲無紙化考試數據的設備,使用前需進行查殺病毒,使用后應立即將數據格式化;
(四)通過財政專網進行數據傳輸的,必須嚴格按照專網的操作規范進行工作;
(五)隨時向考點報告試卷包獲取情況,及時向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報告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十七條 考點保密員負責將試卷包導入考試服務器,并妥善保管好試卷包,在考試結束后及時銷毀試卷包。
第十八條 在考試過程中禁止考生使用U盤、軟盤、藍牙等可以存儲或傳輸數據的設備。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在各考點當期考試結束后回收考試數據,將所有考點的考試數據收集到地級市考試中心,由地級市會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所有考點刪除考試數據。各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備份服務器,用于存儲本市所有考點的數據。回收的數據包括:考試系統日志、考生考試數據、考試成績、考試電子試卷。考試系統日志、考生考試數據、考試成績永久保存,考試電子試卷保存期為1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地級以上市保密員至少每月到各個考點進行一次安全巡檢,檢查各個考點的安全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考點保密員配合地級以上市保密員對考點考試服務器、考試客戶機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級市考試中心保密員必須每半年將管轄內所有考點考試服務器上考試系統的系統日志導出匯總,并通過郵件提交到省級考試中心保密員郵箱中,以備軟件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會計管理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工作需要,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