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
3、對違規違紀行為,由市考辦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4、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5、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
(1)未在試卷中的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的;
(2)未按規定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的;
6、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
(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給他人抄襲的;
(2)交換試卷的;
(3)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4)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設備等物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5)故意損毀試題、答題卡的;
(6)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7、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考試成績并責令其停考1年:
(1)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3)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4)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5)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8、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由市考辦向替考人員和被替考人員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對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替考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9、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和其他考生、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并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對于考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監考人員發現時,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違規違紀時間、違規違紀具體事實等。市考辦根據《考場情況報告單》記錄的事實,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11、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市考辦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考試試卷運送、保管和交接等有關規定的;
(2)丟失或損壞試卷,造成試題泄密的;
(3)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4)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試期間擅自將試題、答題卡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6)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7)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8)其他違規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