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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處理規定:
一、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天津市會計電算化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舉行考試,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
三、對參加天津市會計電算化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取消其當場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
(一)大聲喧嘩、擅自離開座位、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的;
(二)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計算器、電子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三)故意輸錯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五)考試時未關閉通訊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取消其當場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并停考二年:
(一)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四)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五)采取各種手段抄錄試題的;
(六)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七、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和其他考生、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