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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盞,公開、公平、公正地舉行考試,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
三、對參加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
(一)大聲喧嘩、擅自離開座位、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二)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計算器、電子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三)故意輸錯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考點提供的筆和草稿紙的;
(六)考試時未關閉通訊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并停考二年:
(一)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四)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五)采取各種手段抄錄試題的;
(六)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七)以偽造、涂改有關資料獲取免試資格的。
七、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和其他考生、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間法機關處理。
八、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
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間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試座位的;
(二)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三)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五)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抄錄試題的;
(七)故意制造問題,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