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固定資產
第一節 固定資產概述
一、固定資產的概念和特征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1)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的需要而持有的,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如:工業企業自用的汽車區別四S店銷售的汽車)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注:不再指明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
二、固定資產的確認
首先要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其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多選、區別于特征)
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注意: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分類
(一)按經濟用途分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二)按使用情況分類
1.使用中: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出租、內部替換使用的固定資產也屬于。
2.未使用:新增、改擴建。
3.不需用。
(三)按所有權分類
1.自有固定資產;
2.租入固定資產(融資租入)。
(四)綜合分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3.租出固定資產(在經營性租賃方式下出租的固定資產);
4.不需用固定資產;
5.未使用固定資產;
6.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7.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區分租入與租出:
經營租入與經營租出(建筑公司租入塔釣車---經營租入不屬于企業資產)
融資租入與融資租出
四、科目設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