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固定資產的取得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確定
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其他支出,如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作為該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支付的進項稅額不納入固定資產成本核算,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外購固定資產的核算
1.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與2010年不同)
2.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賬戶。
借方:登記各項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貸方:登記結轉的完工工程的實際成本
余額在借方:反映期末尚未完工工程的實際成本。
二、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核算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三、固定資產分類
(一)按經濟用途分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二)按使用情況分類
1.使用中: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出租、內部替換使用的固定資產也屬于。
2.未使用:新增、改擴建。
3.不需用。
(三)按所有權分類
1.自有固定資產;
2.租入固定資產(融資租入)。
(四)綜合分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3.租出固定資產(在經營性租賃方式下出租的固定資產);
4.不需用固定資產;
5.未使用固定資產;
6.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7.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區分租入與租出:
經營租入與經營租出(建筑公司租入塔釣車---經營租入不屬于企業資產)
融資租入與融資租出
四、科目設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