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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貨幣資金審計
重難點提示
本章內容重難點主要有四個方面:
1.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范
2.監盤庫存現金;
3.取得并檢查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函證銀行存款余額。
第一節 貨幣資金審計概述
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范(教材P484)
1.出納員崗位分工
出納員應擔負現金收付、銀行結算、貨幣資金的日記賬核算及各種有價證券的保管等職責,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
2.授權審批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3)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4)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貨幣資金付款程序
(1)支付申請
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
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3)支付復核
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單位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范
4.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2)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4)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5)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7)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5.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2)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6.監督檢查
(1)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4)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