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第25號令)和《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會協[2008]9號)等有關規定,我會將組織2012年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工作。請你們根據本通知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材料,按時上報。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任職資格檢查對象:
我會在冊全部執業注冊會計師。外省市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冊會計師參加我會的任職資格檢查。我會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外省市設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級協會負責。
二、任職資格檢查基準日:2011年12月31日。
三、任職資格檢查申報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附件1)。
(二)2012年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2)。
(三)2012年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計表(附件3)。
(四)轉為非執業會員的申請材料,包括本人簽字的轉非申請、《非執業會員登記表》(附件4)、執業證書原件,并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上提出申請。
四、任職資格檢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職資格檢查過程中,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落實本所的檢查工作,保證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我會將不予通過任職資格檢查:
1.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2.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3.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4.受刑事處罰的;
5.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6.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我會將暫緩檢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2.所在事務所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3.本人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4.未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的;
5.事務所內部管理混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可直接向我會提交檢查材料(附件5、附件6):
1.已從原事務所轉出,擬加入其他事務所或正在申請設立事務所的;
2.正在辦理事務所清算的責任人。
(五)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遵守此次任職資格檢查工作的時間要求,在本通知規定的相應時限內上報材料,確保檢查工作按時完成。
五、任職資格檢查工作程序與進度安排
(一)我會所屬的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及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自查,整理相關材料,并于2012年2月7日至14日(周六、周日除外)以A4紙打印上報。其中,外省市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冊會計師上報材料應同時加蓋總所、分所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