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業務活動的目的
第一,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獨立性和能力;
第二,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的意愿的事項;
第三,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2.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一是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是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
三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3.審計的前提條件—管理層認可并理解其承擔的責任
(1)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在確定編制財務報表所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下列相關因素:第一,被審計單位的性質;第二,財務報表的目的;第三,財務報表的性質;第四,法律法規是否規定了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4.審計業務約定書
(1)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
(2)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基本內容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具體內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審計單位的不同而不同,但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范圍;
②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③管理層的責任;
④指出用于編制財務報表所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⑤提及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和內容,以及對在特定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同于預期形式和內容的說明。
(3)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特殊考慮
組成部分的審計需要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向組成部分單獨致送審計業務約定書:
①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委托人;(不同委托人,單獨簽約)
②是否對組成部分單獨出具審計報告;
③與審計委托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④母公司占組成部分的所有權份額;(所占份額少、組成部分獨立,單獨簽約)
⑤組成部分管理層相對于母公司的獨立程度。
連續審計
對于連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業務約定的條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審計單位注意現有的業務約定條款。
注冊會計師可以與被審計單位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但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應當考慮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①有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誤解審計目標和范圍;
②需要修改約定條款或增加特別條款;
③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人員近期發生變化;
④被審計單位所有權發生重大變動;
⑤被審計單位業務的性質或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⑥法律法規的規定;
⑦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發生變化。
(4)審計業務的變更—合理理由,可變更;不合理理由,不可變更
下列原因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要求變更業務,如①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②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③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上述第①和第②項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跡象表明該變更要求與錯誤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滿意的信息有關,注冊會計師不應認為該變更是合理的。
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同意變更業務。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①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②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
在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或相關服務業務時,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報告不應提及下列內容:(1)原審計業務;(2)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