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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當所得稅稅率變動時,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賬戶的余額。若稅率調高,應該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賬戶原有方向的余額;若稅率調低,應該調減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賬戶原有方向的余額。
例如,調整前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在借方,調增余額時,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調低稅率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前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余額在貸方,調增稅率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調低稅率時,借記“遞延所得稅負債”。
從另一方面講,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余額=累計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累計發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