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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及其減值準備的確認和計提方法:
(1)在建工程核算基建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需安裝設備的價值,當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2)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核算方法 期末如果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已發生了減值,按減值額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a、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b、所建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后,并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c、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