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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通常持股比例達到20%或以上但低于50%時認為對被投資方具有重大影響能力。
如果持股比例小于20%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應認為對被投資方具有重大影響能力:
A.在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中派有代表;
B.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政策制定過程;
C.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
D.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
E.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
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間。
權益法的適用范圍要與成本法對比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