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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教育貸款的含義和分類
個人教育貸款是銀行向在讀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用于滿足其就學資金需求的貸款。根據貸款性質的不同將個人教育貸款分為國家助學貸款和商業助學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發放的,用于幫助他們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并由教育部門設立“助學貸款專戶資金”給予財政貼息的貸款。它是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國家助學貸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實行“財政貼息、風險補償、信用發放、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的原則。
其中,財政貼息是指國家以承擔部分利息的方式,對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補貼;風險補償是指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
信用發放是指學生不提供任何擔保方式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專款專用是指國家助學貸款僅允許用于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銀行以分次發放的辦法,降低一次發放的金額,予以控制。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負責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核、發放和回收等工作。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負責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
(2)商業助學貸款
商業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按商業原則自主向個人發放的用于支持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貸款。商業助學貸款實行“部分自籌、有效擔保、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的原則。
與國家助學貸款相比,商業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例如,中國農業銀行的“金鑰匙”助學貸款和中國建設銀行的“圓夢”助學貸款等都屬于商業助學貸款。
二、個人教育貸款的業務特征
從各國發展情況來看,個人教育貸款具有與其他個人貸款所不同的一些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具有社會公益性,政策參與程度較高。
二是多為信用類貸款,風險度相對較高。
三、個人教育貸款的發展歷程
在我國,個人教育貸款是作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性舉措推出的。1999年,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解決貧困學生求學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開辦享受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國工商銀行為試點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和南京等8個城市進行。
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此項業務經辦機構范圍也有所擴大,成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均可辦理的業務。
2002年2月,三部委聯合出臺了個人教育貸款開辦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并按月考核經勢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已審批借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等指標。
為抑制不良貸款的增長,200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助學貸款“雙20標準誓;即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達到20%,且違約學生達到20人的高校,經辦銀行可以停止發放助學貸款。
2004年年初,為扭轉助學貸款業務停滯不前的狀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執行“雙20標準”等政策措施
四、貸款要素
(1)國家助學貸款的要素
①貸款對象。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②貸款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③貸款期限。
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必須在畢業后6年內還清,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④還款方式。
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還款方法包括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兩種,但借款人須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一種還款方法。
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學生自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首次還款日應不遲于畢業后兩年。
⑤擔保方式。
國家助學貸款的擔保方式采用的是個人信用擔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