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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第七章知識精講

發布時間:2012-03-08 16:20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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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兩年的考試中,本章知識所占比例約10%。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作為銀行業從業人員更要普及法律基本知識。考生在復習時需了解民商事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重點掌握代理、《擔保法》、《公司法》的有關內容。
第七章基本架構

本章基礎知識精講
一、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類自然規律出生和存在的個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分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三)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二、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2.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產生的代理關系,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礎法律關系之上,可以是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多數是委托合同關系。
3。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發生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認,但得不到本人追認,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

三、擔保法律制度
(一)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 Et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了擔保法律制度,1995年10月《擔保法》頒布和實施,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0月1 日 起施行的《物權法》也對擔保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
的司法解釋,從原則規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分為人的、物的和定金擔保。《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二)物權法
《物權法》通過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等專篇對物權有關內容作了系統規范,其中有關物權的確立、變更以及擔保物權的諸多新規定對《擔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
1.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定規則
《物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第172條進一步肯定了擔保物權的法定原則,即“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2.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規則
《物權法》第l72條就設立擔保物權的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的關系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法定例外規則
《物權法》第l70條規定了債權人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也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表明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并不是絕對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規定的挑戰,這里的“法律”應該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文件。
4.物保與人保并存的處理規則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A提供物的擔保的,《物權法》第l76條確立了三個層次的規則:其一,允許債權人按照約定的機制來處理物保與人保并存的問題,并且如有約定則必須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其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應先執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則由債權人選擇。很顯然,前述規定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有明顯的好處。
5.掃保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物權法》第l78條明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1)《物權法》有諸多修改《擔保法》的規定,這也是《物權法》作出前述明確規定的原因所在。
(2)《物權法》未作規定的問題,《擔保法》有關規定仍然可以適用。
(3)《擔保法》司法解釋有不同于《物權法》規定的,應該適用后者。
(三)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以抵押方式設定的擔保方式最突出的特點在于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圍
《物權法》第l80條在抵押物范圍的規定上有以下幾個變化:
(1)作為抵押物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使用權”改為“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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