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體系圖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C
198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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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承擔著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及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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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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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所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職能移交至新設立的中國工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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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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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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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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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由新設立的銀監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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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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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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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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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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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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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① 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② 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③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④ 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⑤ 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⑥ 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⑦ 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⑧ 經理國庫; ⑨ 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⑩ 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