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忠于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14.2爭議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14.3離職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在離職后,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14.4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所在機構有關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范圍內,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本職機構或利用本職為本人、兼職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14.5愛護機構財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和使用所在機構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所在機構財產,合理、有效運用所在機構財產,不得將公共財產用于個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占、挪用、濫用所在機構的財產。
14.6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外出工作時應當節儉支出并誠實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不實費用。
14.7電子設備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關于電子信息技術設備使用的規定以及有關安全規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安全防護系統,不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件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測的軟件;
(二)不得利用本機構的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下載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機構信息設備的軟件;
(三)不得實施其他有害于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14.8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于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機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擅自代表所在機構對外發布信息。
14.9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業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同時有權利、義務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