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資本管理
4.2.1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銀行資本的概念
從不同的角度看,銀行資本的定義不盡相同。
(2)監管資本
(3)經濟資本、風險資本
2.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2)吸收損失。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4.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于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即《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范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
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實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2)分層推進的原則。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后有別
(3)分步達標的原則。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例題1:判斷題】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我國銀行業的正式實施。
A(對)
B( 錯)
答案B,
解析:因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協議
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4.2.3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
1.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銀行可以永久性占用。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潤
(5)少數股權,指在合并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
2.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l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3.扣除項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例題2:單選題】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是(A)。
A、核心資本
B、資本充足率
C、附屬資本
D、風險加權資產
【例題3:單選題】下列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的描述,哪一項是正確的(D)。
A、銀行資本等于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之和
B、經濟資本是一種完全取決于銀行盈利大小的資本
C、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等于經濟資本
D、監管資本是商業銀行必須持有資本的最低要求 【例題4:單選題】以下各項用于衡量銀行實際承擔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的是(A)。
A、經濟資本
B、監管資本
C、會計資本
D、核心資本
【例題5:單選題】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核心資本不包括(D)。
A、少數股權
B、盈余公積
C、資本公積
D、次級債務
4.2.4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新增內容)
1.對于資本充足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并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2.對于資本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的干預措施
(1)下發監管意見書;
(2)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兩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