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一、銀行招聘綱
7.1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組織
7.2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及其種類
7.3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
抵押
質押
保證
留置
7.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的組織結構
公司終止制度
7.5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概述
票據的功能
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7.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得履行
違約責任
二、知識要點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分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兩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權利和主體、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擔保法律制度。介紹了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種類、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關知識;集中介紹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形式;并重點介紹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種類、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代理濫用和代理中的連帶責任等內容。
商事法律基本規定是層次較高和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規范,該部分是對民事法律知識進行提高和升華的法律知識,對于拓寬銀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面,夯實專業基本功和培養自主學習和創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擔保法》分別從擔保概念、擔保期間、擔保金額、成立條件和實現方式等方面介紹了與銀行業務最相關的三種擔保形式,即保證、抵押和質押,而對另外兩種擔保形式—定金和留置則不作介紹。
通過《公司法》的學習,了解公司的概念、組織機構和獨特的法律制度,尤其要掌握公司的終止制度。
通過《票據法》的學習,了解票據的概念與特征、票據法律關系以及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抗辯、票據瑕疵等方面的基本理論。
在現代社會,合同是從事一切民商事活動的工具,其基本制度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本章還主要介紹了《合同法》的基礎知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批準和登記、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無效的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及其范圍。
7.1民事權利主體
7.1.1民事權利主體的概念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力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7.1.2 自然人
這里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謂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依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力并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為自然人還包括在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7.1.3 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在我國,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式。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機關法人
(3)事業單位法人
(4)社會團體法人
7.1.4 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又稱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合伙型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社會團體、分支機構、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等。
7.3擔保法律制度
7.3.1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從原則規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的種類:
(1)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保證人的保證。
(2)物的擔保,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3)定金擔保,在債務之外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
7.3.2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通了通過具體規則將《擔保法》有關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具體規范做了修正,它所確立的以下幾項重要制度對銀行業有重要影響。
(1)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定規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物權。
(2)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原則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法定例外規則
債權人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物保與人保并存的處理規則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三個層次的規則
第一,允許債權人按照約定的機制來處理物保與人保并存的問題;
第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應先執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債權人選擇。
(5)《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擔保法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甲公司用一棟房屋作為擔保,該房屋價值400萬元,同時丙公司愿意為甲公司該筆借款提供保證。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償還款項,此時,乙銀行應當選擇如下擔保執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