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第10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作》概述
10.1 宗旨
職業行為是指從業人員在具體工作崗位上履行特定崗位職責的行為。
職業操守是職業行為規范的總稱。
10.2 從業人員
本職業操守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受有關機構派遣到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也應屬于銀行業從業人員范疇。此外,有的銀行業金融機 構將一些業務外包給其他公司。它們也會委派相關技術和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工作,從廣義上講,這些被委派的人員也屬于銀行業從業人 員范疇。
10.3 適用范圍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職業操守,并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本職業操守的監督者有: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
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是指從業人員供職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行業自律組織包括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和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
監管機構既包括銀監會,也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行使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分支機構。
第11章 銀行業從業基本準則
11.1 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準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
11.2 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機構。
11.3 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11.4 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11.5 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11.6 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第12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客戶
12.1 熟知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推薦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12.2 監管規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
12.3 崗位職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安全。
(一)不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準,不代其他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及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和鑰匙等與自身職責有關的物品或信息交與或告知其他人員。
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是銀行日常運營中面臨的兩種主要風險。
12.4 信息保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信息檔案。在受雇期間及離職后,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于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
12.5 利益沖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開拓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潛在利益沖突。
(一)在存在潛在沖突的情形下,應當向所在機構管理層主動說明利益沖突的情況,以及處理利益沖突的建議;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本人及其親屬購買其所在機構銷售或代理的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所在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應當明確區分所在機構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職工作便利,以明顯優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或價格與其所在的機構進行交易。
12.6 內幕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機構允許范圍以外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12.7 了解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盡職調查的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物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12.8 反洗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守客戶隱私的同時,及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12.9 禮貌服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分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衣著特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對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盡量滿足,對暫時無法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當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