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
一、 申購、贖回的概念
申購: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結束后,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基金申購與基金認購沒有本質區別。
贖回: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份額的行為,實質上是投資者賣出基金份額換回現金。
封閉期: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初期,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封閉期結束后,開放式基金將進行日常申購、贖回期。
二、 申購、贖回場所
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以電話、傳真或互聯網等形式進行申購、贖回。
三、 申購、贖回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四、 申購、贖回原則
(一)股票、債券基金的申購、贖回原則
1、“未知價”交易原則
即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時并不能即時獲知買賣的成交價格。申購、贖回價格只能以申購、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這與股票、封閉式基金等大多數金融產品按“已知價”原則進行買賣不同。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這是適應“未知價格”情況下的一種最為簡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確切的購買數量和賣回金額在買賣當時是無法確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才能獲知。
(二)貨幣市場基金的申購、贖回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價格以1 元人民幣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五、收費模式與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定
(一) 收費模式與申購費率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者的認購金額、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
與基金份額的認購類似,在基金份額的申購上,也存在前端收費模式與后端收費模式兩種收費模式。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1、前端收費模式下申購的確定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申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2、后端收費模式下申購份額的確定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后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二) 贖回金額的確定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總額=贖回數量*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實行后端收費的基金,其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后端收費金額-贖回費用
(三) 貨幣市場基金的手續費(一般性掌握)
六、申購、贖回款項的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的方式。
贖回款項自受理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辦理。發生巨額贖回情況,按基金合同辦理。QDII: T+10 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七、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
申購、贖回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或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 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一般在T+1 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QDII: T 日申請, T+2 日基金公司確認, T+3 日投資者可確認查詢結果。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一)巨額贖回的認定
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二)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1、 全部接受
2、 部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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