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監管
一、加強對基金行業高管人員監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現在四個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促進其自律意識的發揮。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風險,及時發現,堵塞經營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實現信息資源的高效集中與共享,為全面、科學、動態的監管決策提供依據。
二、對基金行業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辦法》規定,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 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 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七點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3)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4)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5)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三、基金行業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
七點:
第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
第五:基金管理公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六: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七: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四、監督長的監督管理
2006 年5 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根據法規規定,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應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一)職責(掌握)
(二)執業素質和行為規范
五、監管手段
(一)高管人員所在單位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二)督察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督察長應當在知悉住處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處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四)暫停職務或者免除職務
四種情況:
第一: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 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后不按照規定整改。
第二:最近1 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遺責兩次以上。
第三:擅離職守。
第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第五:其他。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不得聘用被免職末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五)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高管人員離任,相應的機構要對其進行離任審查。
(六)違法違規處理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中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