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價格監督和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透露,去年,從國家層面組織查了150家銀行分支機構,現在已經對64家分支機構進行了處理,罰款是4.16億。
由于不知道檢查的時間及經營范圍,因此,違規金額是多是少,很難作出評價。基本感受是,與企業反映的實際融資負擔,似乎存在不小的差距。
當然,我們也不能否定相關職能部門的成績,能夠到銀行這個太歲頭上動動土,也已經相當不容易。問題在于,僅僅對單位處以罰款,而不對金融機構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又似乎不合情理。要知道,這些違規收取各種費用的金融機構,所收的各項費用,很多都形成了銀行的業績,或者成為個人的獎金等。
事實上,這些金融機構所以敢違規收費,皆是經過內部認可的。說句不好聽的話,誰的違規收費越多,效益越好,業績越顯著,行長的薪酬可能還越高、具體工作人員的獎金等也越多呢。違規帶來的個人收益,難道不應該追回嗎?難道不應該追究責任嗎?
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理,不僅將亂收費取得的收入退還給企業,還要處以罰款,無疑是遏制亂收費的重要方面。但是,如果不與個人掛鉤,不對亂收費的金融機構負責人、責任進行處理,該退還薪酬的退還薪酬,該罰款的罰款,該追責的追責,亂收費問題仍然會反復出現。
(江蘇 譚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