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孔德婧)楊先生向銀行貸款買房,卻在還貸期間突發腦淤血成了植物人,20個月未能償還貸款,之后銀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償還貸款并解除貸款合同。大興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貸款合同,楊先生償還銀行62萬余元本金以及利息和罰息5萬余元。
某銀行支行訴稱,2008年12月2日,楊先生為購買豐臺區紫芳園一單元房與支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楊先生申請借款89萬元,借款期限為10年,楊先生以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合同約定開發區支行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依法對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之后,楊先生辦理了抵押登記,支行如約向楊先生發放貸款。但自2010年8月以來,楊先生累計逾期還款達20余次,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據法院查明,2012年1月8日,楊先生因突發腦淤血昏迷。4月13日,楊先生經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診斷為“植物狀態”。5月15日,豐臺法院宣告楊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楊先生的代理人認可了楊先生確實存在逾期還款的情況,但理由是楊先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在不排除有可能恢復行為能力,楊先生不能還款是意外事件,是客觀原因所致,所以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大興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與銀行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借款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雖楊某系因生病未及時償還借款,但其不還款的行為仍然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貸款合同,楊先生償還銀行62萬余元本金以及利息和罰息5萬余元。如果不能償還,銀行有權對抵押房屋拍賣、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