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破產條例加速醞釀推出:是企業就可能破產
銀行倒閉?如今將有可能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發生。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日前在“北大經濟國富論壇”上表示,銀監會正醞釀加快推出銀行破產條例。專家指出,允許銀行破產不可單兵推進,需要完善諸如存款保險制度、擔保制度等配套措施。要進一步研究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
是企業就可能破產
目前,與銀行破產配套的存款保險制度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央行稱,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可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閻慶民表示,未來要讓市場說話、讓資本說話,如果商業銀行最后資不抵債,就會退出。管理層的態度意味著,國家不再為儲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兜底,允許銀行破產倒閉。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準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自身發生危機時(如兌付風險、破產等),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
“銀行也是企業,過去一直躺在政府身上,發生風險有政府兜底。但市場經濟要求其風險顯性化,責任明晰化,發達國家都是這樣。”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長徐洪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允許銀行破產,可以規避系統性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益,促進金融機構有序競爭。
央行的報告指出,我國銀行業尚未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未能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約束和市場化的處置機制,國家事實上為存款人提供隱性擔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場約束,助長了道德風險。
配套制度要全面完善
銀行破產事關重大,必須有完善的配套制度,不能單兵推進。第一個需要建立的就是存款保險制度。
目前全球已有上百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該制度在我國卻一直歷經波折遲遲未出臺。“長期以來,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任何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來‘埋單’。”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王晉斌指出。
近來,央行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完善實施方案,推動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細節,將規范存款保險的覆蓋范圍,明確賠付限額,制定保費繳納標準,積累和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治理與職能。
“還有一個制度要完善,就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利率市場化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加劇,有些中小金融機構冒險高息攬儲,銀行息差收益收窄,破產的可能性加大。要對小金融機構進行一定的限制,讓它們定點服務小企業和支持區域經濟,不要盲目擴張布點跨區經營,否則,同質化競爭將加劇金融風險。”徐洪才說。
此外,還要完善擔保制度,加強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責任。徐洪才指出,現在的擔保制度有缺陷,擔保風險成本不能全部由企業承擔,而應該由企業、政府、銀行共同承擔,這樣才能放水養魚,幫助企業在經濟下行時降低成本繼續發展。地方政府在區域性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方面的責任要進一步明確,分層金融監管體系要建立。
補償機制保儲戶利益
辛苦掙來的錢放進銀行有可能血本無歸嗎?也不是這樣。如果不幸遭遇銀行破產,儲戶會得到一定的補償。銀監會提出,要進一步研究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的退出規則,包括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
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目前人們普遍推測,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出部分或不能獲得賠付,或像美國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限額保險賠付金額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還是只賠付本金,目前尚無明確信息。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孫立堅表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存款保險機構都有風險管控職能,比如在美國和中國臺灣,存款保險機構除負責賠付外,還具備對銀行重組甚至監管等廣泛的功能,投保銀行有任何污點,存款保險機構一清二楚,同時保費也區別對待,商業銀行要為違反道德運作增加更多的成本。
“賠償數額是根據目前人們的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確定的。存款保險制度只是保障,不是絕對保證,儲戶也要承擔風險。”徐洪才建議,儲戶首先要轉變觀念,把銀行當作一般企業來看待,經營得不好,一樣會關門。其次,要將自己的錢分開存到多家銀行,這樣能避免風險過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