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監管加碼 實際效果待考
近日,隨著“107號文”(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得到證實,迅速引起各方熱烈討論。“107號文”在明確影子銀行的三種類型中,其中一種就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針對銀行理財方面,雖然此前監管層已多次發文進行規范,但并未明確提及其“部分”屬于影子銀行。
東方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金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銀行來說,“107號文”可能主要是針對一些理財產品的投向,比如投向類信貸方面的業務。
有分析人士指出,雖然監管機構不斷對理財業務進行規范,但市場總是很快能找到新的規避方法,實際的監管效果尚難確定。
持續發文規范銀行理財
從排查銀行理財“資金池”,再到規范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監管層這兩年一直在對銀行銀行理財資金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
在一位銀行理財分析師看來,銀行理財產品并不能算作影子銀行,因為銀行理財產品一直都受到銀監會的監管,只有監管之外的才能算作影子銀行。
但光大證券[-0.12% 資金 研報]分析師徐高此前的研報認為,由于存款準備金率以及貸款額度控制等原因,中國的銀行也有動力將貸款包裝為理財品、銀信合作等受監管程度更弱的形式,變成影子銀行的一部分。
銀監會發布的2012年年報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銀行理財資金余額7.1萬億元,投向方面,約有34%投向了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21%投向了存款,30%投向了信貸類資產,11%投向了權益類資產,1%投向了金融衍生工具。
此前,銀行通過理財資金購買一些信貸類資產的方式變相放貸,資產標的也從信托信貸資產發展到票據、信托受益權等。不過2013年3月,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號文”),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行為進行了約束,要求資金來源一一對應之外,還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券資產的上限做了規定。
而“107號文”再次要求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代客理財、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要求嚴格監管金融機構理財業務。
與“107號文”中對于銀行理財業務內容相吻合的是,2014年1月6日,銀監會在網站發布的一篇有關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的文稿中,對于理財業務的要求,表示需建立單獨的機構組織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不購買本行貸款,不開展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
不過,前述理財分析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監管機構并沒有說理財資金就不能投資信貸類資產,只是監管加強,強調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計提資本和撥備等。他認為,監管機構對理財的嚴格規范以后可能會更加有利于銀行資管理財的發展。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銀行理財資管計劃把以前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池變成了專戶進行管理,明晰資金的去向。
監管效果尚難確定
雖然監管機構不斷對理財業務進行規范,但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總是很快能找到新的規避方法。以此前的“8號文”為例,銀行降低非標資產占比的主要方法,是采用擴大理財規模和用自有資金或者同業資金去接盤的方式來進行。
前述理財分析師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于“107號文”的相關規定,銀行應該會找到新的模式來做。“業務本來就是不斷創新的,而且這本來也不算是違規。”
光大證券分析師徐高也認為,行政性的監管措施對控制影子銀行擴張作用有限。這方面,2013年3月25日出臺的銀監會“8號文”就是一個例子。當時,銀監會對銀行理財業務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但是,金融機構很快就找到方法來規避這些監管措施,而社會融資總量之中的表外部分(主要包含影子銀行業務)也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長。據此看來,“107號文”能取得的實際效果應該不會太大。
金麟則認為,過去影子銀行的監管都是在各個部委的權責范圍內,但這次從披露的文件來看,是打破了過去的行政框架來強化影子銀行監管,而具體各方面的監管可能需要等待各個部委的細化文件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