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一、財產清查的意義
1.概念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2.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
(1)財產物資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
(2)財產收發過程中由于計量或檢驗不準,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錯;
(3)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嚴造成的財產損壞、丟失、被盜;
(4)在賬簿記錄中發生的重記、漏記、錯記;
(5)由于有關憑證未到,形成未達賬項,造成結算雙方賬實不符;
(6)發生意外災害等。
注:1條賬簿錯誤,1條沒錯(未達賬項),4條實物原因。
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同——第三節清查結果處理介紹。
3.意義
加強財產清查工作,對于加強企業管理、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了解):
第一,通過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保護各項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原因,落實經濟責任,從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控掘財產物資潛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加速資金周轉。
第三,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彌補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二、財產清查的種類(交叉記憶)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與核對。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3)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
(4)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5)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6)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
主要是對貨幣資金、存貨等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
(1)庫存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
(2)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4)各項存貨年內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注:日——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