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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二十五、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新修訂)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營業稅)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4、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