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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審計基本原理
第九章 審計證據
本章屬次重點章節。本章考題主要以客觀題的形式出現,偶爾也會出現以主觀題的形式進行考核。如函證、監盤、分析程序主要與業務循環部分結合考試。
第一節 審計證據的性質
一、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注冊會計師所獲取的證據一般屬說服性證據,也稱形式證據。注冊會計師將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綜合起來考慮,這樣能夠反映出結果的一致性,從而佐證會計記錄中記錄的信息。
二、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質量的衡量。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數量特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足以將與每個重要認定相關的審計風險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但審計證據的數量不是越多越好,足夠就行。
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錯報風險的影響,并受到錯報發生的可能性以及記錄金額的重要性的影響。錯報風險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質量特性)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注冊會計師只能利用與審計目標相關聯的審計證據來證明和否定管理層所認定的事項,由第七章的審計循環圖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審計目標的實現過程。
管理層的認定-→審計具體目標-→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審計總目標
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必須結合具體審計目標來考慮。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1)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2)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3)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證明力,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質量越高(相關性越強,可靠程度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但僅僅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難以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即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但充分性不會影響適當性。
4.評價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特殊考慮:
(1)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但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慮與這些信息生成和維護相關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做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2)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時的考慮
如果在實施審計程序時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
(3)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考慮
如果針對某項認定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與該項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則具有更強的說服力。
如果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不一致,表明某項審計證據可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4)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在保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前提下,控制審計成本也是會計師事務所增強競爭能力和獲利能力所必需的,但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