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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
審計證據的獲取實際上是指審計的程序(審計的方法)。
一、審計程序的作用
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滿足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
注冊會計師利用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涉及到以下四個方面的決策:
1.選用何種審計程序;(性質)
2.對選定的審計程序,應當選取多大的樣本規模;(范圍)
3.應當從總體中選取哪些項目;(范圍)
4.何時執行這些程序。(時間)
二、審計程序的種類
要求:八項程序的名稱一定要記住,內涵要理解清楚。
1.檢查記錄或文件: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
2.檢查有形資產:主要適用于存貨和現金,也適用于有價證券、應收票據和固定資產等資產實物進行審查。該程序只能驗證資產的存在,其價值和所有權還需要采用其他程序進行驗證。
3.觀察:對客戶的經營管理活動或內部控制活動進行觀察。
4.詢問: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詢問,其證據可靠程度較低。
5.函證: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的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例如,對應收賬款余額或銀行存款等采用信函的方式驗證其存在、計價、所有權等。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高。
6.重新計算:對有關數據重新計算,驗證數據計算的準確性。
7.重新執行: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重新獨立執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例題·單選題】(2009年原制度)A注冊會主師實施的下列控制測試程序中,通常能獲取最可靠審計證據的是( )。
A.詢問
B.檢查控制執行留下的書面證據
C.觀察
D.重新執行
『正確答案』D
8.分析程序:對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進行比較,以識別出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