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
一、一般規定
向審計客戶提供某些非鑒證服務可能對獨立性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無意中對審計客戶的關聯實體或分支機構提供非鑒證服務
如果無意中向客戶的關聯實體或分支機構,或者針對財務報表項目提供了這些非鑒證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采取下列補救措施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損害獨立性:
1.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對客戶的關聯實體、分支機構或財務報表項目進行審計;
2.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執行非鑒證服務,并且所執行工作的范圍能夠使其承擔責任。
(二)向成為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以前為非公眾利益實體)
如果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會計師事務所向其提供非鑒證服務不會損害獨立性:
1.以往向該實體提供的非鑒證服務符合本守則有關向非公眾利益實體提供非鑒證服務的規定;
2.在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終止,或之后盡快終止本守則不允許向公眾利益實體提供的非鑒證服務;
3.在必要時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自我評價、自身利益、密切關系的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將對獨立性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這些不利影響包括因自我評價、自身利益和密切關系產生的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代客戶從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務或不重要的活動,通常不被視為代行管理層職責。下列活動不被視為管理層職責:
1.執行一項已由管理層授權的非重要交易;
2.跟蹤法定申報資料規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審計客戶這些日期;
3.向管理層提供意見和建議,以協助管理層履行職責。
在向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時,為避免承擔管理層職責的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由管理層的成員負責作出重大判斷和決策,評價服務的結果,并對依據服務結果采取的行動負責。
三、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自我評價的不利影響
(一)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
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職責。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編制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等服務,隨后又審計該財務報表,將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
(二)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1.溝通審計相關的事項
(1)對會計準則或財務報表披露要求的運用;
(2)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資產、負債計量方法的適當性;
(3)會計調整分錄的建議。
2.提供特定技術支持
3.向非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日常性和機械性的工作
(1)根據來源于客戶的數據提供工資服務;
(2)在客戶確定或批準賬戶分類的基礎上記錄交易;
(3)將已記錄的交易過入總分類賬;
(4)將客戶批準的分錄過入試算平衡表;
(5)根據試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編制財務報表。
4.非審計項目組成員向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日常性和機械性的工作(可以向審計客戶的分支機構提供報表服務,不能向審計客戶提供報表服務)
(1)向審計客戶的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提供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提供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只要提供的服務屬于日常性、機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務的人員不是審計項目組的成員,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不會損害其獨立性:
①接受服務的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從總體上對被審計財務報表不具有重要性;
②服務所涉及的事項從總體上對該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的財務報表不具有重要性。
(2)向審計客戶的提供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
除非出現緊急或極其特殊的情況,并征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
如果遇到緊急或極其特殊的情況,審計客戶無法作出其他安排,經相關監管機構同意,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向審計客戶提供不允許提供的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