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普通股和長期債務籌資
【知識點1】普通股籌資
一、股票分類
二、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主要有:
(1)出席或委托出席股東大會,并依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利分配請求權;----分享公司盈余
(4)對公司賬目和股東大會決議的審查權和對公司事務的質詢權;
(5)剩余財產分配權;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股票的發行方式和銷售方式
(1)發行方式
(2)銷售方式
四、普通股發行定價
(1)發行價格的種類
【注意】發行價格高于面額,稱為溢價發行;發行價格低于面額,稱為折價發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即不得折價發行。
【分析】等價發行不會存在不合法的問題。但按照時價或者中間價發行,有可能出現折價發行的情況。折價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發行價格的確定方法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采用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確定方法主要有:
五、股權再融資
股權再融資的方式包括向現有股東配股和增發新股融資。
(一)配股
配股是指向原普通股股東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配售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融資行為。
1.配股除權價格的計算
通常配股股權登記日后要對股票進行除權處理。除權后股票的理論除權基準價格為:
【提示】第二個公式:第一個公式分子分母同時除以“配股前股數”。
當所有股東都參與配股時,此時股份變動比例(也即實際配售比例)等于擬配售比例。
除權價只是作為計算除權日股價漲跌幅度的基準,提供的只是一個基準參考價。如果除權后股票交易市價高于該除權基準價格,這種情形使得參與配股的股東財富較配股前有所增加,一般稱之為“填權”;反之股價低于除權基準價格則會減少參與配股股東的財富,一般稱之為“貼權”。
2.配股權價值
一般來說,老股東可以以低于配股前股票市場的價格購買所配發的股票,即配股權的執行價格低于當前股票價格,此時配股權是實值期權,因此配股權具有價值。利用除權后股票的價值可以估計配股權價值。配股權的價值為:
【例13-1】A公司采用配股的方式進行融資。2010年3月21日為配股除權登記日,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總股本100 000股為基數,擬每10股配2股。配股價格為配股說明書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平均值的5元/股的80%,即配股價格為4元/股。
假定在分析中不考慮新募集投資的凈現值引起的企業價值的變化。
要求:
(1)在所有股東均參與配股的情況下,計算配股后每股價格和每一份優先配股權的價值;
(2)假設某股東擁有10 000股A公司股票,分析是否參與配股將對該股東財富的影響(假定其他股東均參與配股)。
『正確答案』
(1)
每份配股權價值=(4.833-4)/5=0.167元
【注】由于原有股東每擁有10份股票將得到2分配股權,故為得到一股新股需要5分配股權。
(2)配股前價值50 000元。
如果該股東行使配股權參與配股:該股東配股后擁有股票總價值為4.833×12 000=58 000元。也就是說,該股東花費4×2 000=8 000元參與配股,持有的股票價值增加了8 000元,其財富沒有變化。
如果該股東沒有參與配股:配股后股票的價格為(500 000+18 000×4)/(100 000+18 000)=4.847元/股。該股東配股后仍持有10 000股A公司股票,則股票價值為4.847×1 0000=48 470元,股東財富損失了50 000-48 470=1 530元
(二)增發新股
增發新股指上市公司為了籌集權益資本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融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