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財務成本管理》科目
第十三章 其他長期籌資
知識點二十、可轉換債券籌資一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特殊的債券,它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普通股。
一、可轉換證券主要特征
1、可轉換性
可轉換證券,可以轉換為特定公司的普通股,這種轉換,在資產負債表上只是負債轉換為普通股,并不增加額外的資本,認股權證與之不同,認股權會帶來新的資本。這種轉換是一種期權,證券持有人可以選擇轉換,也可以不轉換而繼續持有債券。
2、轉換價格
可轉換債券發行之時,明確了以怎樣的價格轉換為普通股,這一規定的價格就是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也稱轉股價格),即轉換發生時投資者為取得普通股每股所支付的實際價格。轉換價格通常比發行時的股價高出20%~30%。
3、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是債權人通過轉換可獲得的普通股股數。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轉換價格、轉換比率之間存在下列關系:
轉換比率=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4、轉換期
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
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
例如,某種可轉換債券規定只能從其發行一定時間之后(如發行若干年之后)才能夠行使轉換權,這種轉換期稱為遞延轉換期,短于期債券期限。
還有可轉換債券規定只能在一定時間內(如發行日后的若干年之內)行使轉換權,超過這一段時間轉換權失效,因此轉換期也會短于債券的期限,這種轉換期稱為有限轉換期。超過轉換期后的可轉換債券,不再具有轉換權,自動成為不可轉換債券(或普通債券)。
5、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企業可以在債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贖回債券的規定。
贖回條款包括下列內容:
(1)不可贖回期。不可贖回期是可轉換債券從發行時開始,不能被贖回的那段時間。
(2)贖回期。贖回期是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可以贖回債券的期間。贖回期安排在不可贖回期之后,不可贖回期結束之后,即進入可轉換債券的贖回期。
(3)贖回價格。贖回價格是事前規定的發行公司贖回債券的出價。
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兩者之差為贖回溢價。贖回溢價隨債券到期日的臨近而減少。
(4)贖回條件。贖回條件是對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贖回債券的情況要求,即需要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能贖回債券。
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
無條件贖回是在贖回期內發行公司可隨時按照贖回價格贖回債券。
有條件贖回是對贖回債券有一些條件限制,只有在滿足了這些條件之后才能由發行公司贖回債券。
發行公司在贖回債券之前,要向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與賣給發行公司(即發行公司贖回)之間做出選擇。一般而言,債券持有人會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可見,設置贖回條款是為了促使債券持有人轉換股份,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行公司避免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票面利率所蒙受的損失;或限制債券持有人過分享受公司收益大幅度上升所帶來的回報。
6、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在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達到某種惡劣程度時,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公司的有關規定。
回售條款也具體包括回售時間、回售價格等內容。設置回售條款是為了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利益,使他們能夠避免遭受過大的投資損失,從而降低投資風險。合理的回收條款,可以使投資者具有安全感,因而有利于吸引投資者。
7、強制性轉換條款
強制性轉換條款是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券本金的規定。設置強制性轉換條款,是為了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實現發行公司擴大權益籌資的目的。
第十三章 其他長期籌資知識點
二十一、可轉換債券籌資二
二、可轉換債券的成本
(一)債券價值
債券的價值是其不能被轉換時的售價。
債券的價值=利息的現值+本金的現值
(二)轉換價值
轉換價值是債券必須立即轉換時的債券售價。
轉換價值=股價×轉換比例
(三)可轉換債券的最低價值(底線價值)
可轉換債券的最低價值,應當是債券價值和轉換價值兩者中較高者。
(四)可轉換債券的稅前成本(稅前)
1、計算方法買價=利息現值+可轉換債券的最低價值(通常是轉換價值)現值上式中求出的折現率,就是可轉換債券的稅前成本。
2、合理的范圍可轉換債券的稅前籌資成本應在普通債券利率與稅前股權成本之間
第十三章 其他長期籌資知識點
二十二、可轉換債券籌資三
三、可轉換債券籌資的優點和缺點
優點 | (1)與普通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使得公司能夠以較低的利率取得資金。 (2)與普通股相比,可轉換債券使得公司取得了以高于當前股價出售普通股的可能性。 |
缺點 | (1)股價上漲風險。 (2)股價低迷風險。 (3)籌資成本高于純債券。盡管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比純債券低,但是加入轉股成本之后的總籌資成本比純債券要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