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和基本條件
1、 資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 基本條件
三方面:經濟能力、合法使用資金、按期償還
3、 要求
(1) 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歷史信用
(2) 年檢——近期狀況
(3) 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資金動態
(4) 外股本權益性投資
(5) 資產負債率
(6) 中長期貸款——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確定依據3個)
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的權利
《貸款通則》第十八條規定借款人的權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獲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拒絕。
(4)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5)在征得銀行同意后,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2.借款人的義務
《貸款通則》第十九條對借款人的義務規定如下:
配合銀行、如實履約、及時告知
(1)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在此基礎上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做出評價;銀行的調查、審查、檢查,貫穿于貸款審批、發放、執行的各環節中,銀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貸款的安全。
(2)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核定的監督。
(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銀行的同意。
(6)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