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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貸款的定義
定義: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按照四級分類的標準,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從2002年起,我國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指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
二、不良貸款的成因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與下列因素有關。
1.社會融資結構的影響
2.宏觀經濟體制的影響
3.社會信用環境影響
4.商業銀行自身問題
三、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
銀行在深入分析不良貸款成因的基礎上,可有針對性地采取以下方式化解不良貸款。
1.現金清收
對于借款人尚存在一定的償還能力,或是銀行掌握部分第二還款來源時,銀行可嘗試通過催收、依法訴訟等手段進行現金清收。
2.重組
對于借款人經營、管理或是財務狀況等方面存在問題而形成的不良貸款,銀行可嘗試對借款人、擔保條件、還款期限、借款品種、借款利率等進行恰當的重組,重新組合和安排借款要素,改善借款人財務狀況,增強其償債能力,使重組后的貸款能夠降低銀行的信用風險,從而改善銀行的貸款質量。這需要銀行付出更多的盡職調查資源,以確保重組方案的合法合規性,有效防范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3.以資抵債
以資抵債是指因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保證人)不能以貨幣資產足額償付貸款本息時,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與債務人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取得債務人各種有效資產的處置權,以抵償貸款本息的方式。它是依法保全銀行信貸資產的一種特殊形式。
4、呆賬核銷
對于通過各種方式均無法實現回收價值的不良貸款,銀行應該在完善相關手續的前提下予以核銷。
隨著我國不良資產交易市場、不良資產評估市場的不斷發展,銀行將有更 多、更合理的途徑和方式轉移和化解不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