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擔保管理
貸款發放后,對于保證人與抵(質)押物的管理主要是對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變化和抵(質)押物狀態和價值變化的跟蹤和分析,并判斷上述變化對貸款安全性的影響。因此,在貸后檢查階段,銀行要側重對保證人與抵(質)押物進行動態分析,認真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一、保證人管理
貸款保證的目的是為了對借款人按約、足額償還貸款提供支持,因此,鍛行應特別注意保證的有效性,并在保證期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保證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審查保證人的資格
應注意保證人的性質,保證人性質的變化會導致保證資格的喪失。保證人應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企業法人應提供其真實營業執照及近期財務報表;保證人或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企業的,其出具擔保時,必須提供董事會同意其擔保的決議和有相關內容的授權書。應盡可能避免借款人之間相互擔保或連環擔保。對有關聯關系的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一定要慎重考慮。對業務上互不關聯的公司的擔保要分析其提供擔保的原因,要警惕企業通過復雜的擔保安排騙取銀行貸款。
(2)分析保證人的保證實力
對保證人的評估方法和對借款人的評估方法相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如現金流量、或有負債、信用評級等情況的變化直接影響其擔保能力。銀行應同樣以對待借款人的管理措施對待保證人。
(3)了解保證人的保證意愿
良好的保證意愿是保證人提供擔保和準備履行擔保義務的基礎。應密切注意保證人的保證意愿是否出現改變的跡象。如保證人和借款人的關系出現變化,保證人是否出現試圖撤銷和更改擔保的情況。應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判斷貸款的安全性是否受到實質影響,并采取相關措施。
二、抵(質)押品管理
以抵(質)押品設定擔保的,銀行要加強對抵押物和質押憑證的監控和管理。對抵押品要定期檢查其完整性和價值變化情況,防止所有權人在未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些檢查內容:
①抵押品價值的變化情況;
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③抵押品有否被變賣出售或部分被變賣出售的行為;
④抵押品保險到期后有沒有及時續投保險;
⑤抵押品有否被轉移至不利于銀行監控的地方。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檢查中,1經辦人員應定期檢查抵押物的存續狀況以及占有、使用、轉讓、出租及其他處置行為。如發現抵押物價值非正常減少,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j如發現抵押人的行為將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應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的行為已經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應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如抵押人無法完全恢復,應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權利質押或保證。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或處分抵押物的,商業銀行必須要求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銀行同意后予以辦理。經商業銀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轉讓并以不低于商業銀行認可的最低轉讓價款轉讓抵押物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向商業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商業銀行賬戶;經商業銀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轉讓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應存人商業銀行的專戶或償還商業銀行債權,并保持剩余貸款抵押物價值不低于規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間,抵押物因出險所得賠償金(包括保險金和損害賠償金)應存入商業銀行指定的賬戶,并按抵押合同中約定的處理方法進行相應處理;對于抵押物出險后所得賠償數額不足清償部分,商業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
三、擔保的補充機制
l、追加擔保品,確保抵押權益
銀行如果在貸后檢查中發現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質押物的抵押權益尚未落實,或擔保品的價值由于市場價格的波動或市場滯銷而降低,由此造成超額押值不充分,或保證人保證資格或能力發生不利變化,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實抵押權益或追加擔保品。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降低的,抵押權人(銀行)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并要求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即追加擔保品,以達到原借貸合同規定的價值。另外,如果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貸款展期使得貸款風險增大,或追加新貸款,銀行也會要求借款炎追加擔保品,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對于追加的擔保品,也應根據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辦妥鑒定、公證和登記等手續,落實抵押權益。
2.追加保證人
對由第三方提供擔保的保證貸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就應由保證人為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倘若保證人的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發生不利變化,其自身的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借款人要求貸款展期造成貸款風險增大或由于貸款逾期,銀行加收罰息而導致借款人債務負擔加重,,而原保證人又不恩意增加保證額度;或抵(質)押物出現不利變化;銀行應要求借款人追加薪的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