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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第9章知識精講
第一節 貸款審批原則
一、信貸授權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統一的法人授權體系,對機構、人員和崗位進行 權限管理。根據受權人的風險管理能力、所處區域經濟信用環境、資產質量等因素,按地區、行業、客戶、產品等進行授信業務差別授權,合理確定授權權限。受權 人在書面授權范圍內審批授信業務,不得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授信業務。
1.信貸授權的基本含義
(1)信貸授權的定義
信貸授權,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所屬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開展授信業務權限的具體規定。這里的信貸包括貸款、透支、貼現、保理、承兌、擔保、信用證、信貸證明等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內外授信業務。
(2)信貸授權的分類
信貸授權一般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直接授權。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對總部相關授信業務職能部門或直接管理的經營單位授予全部或部分信貸產品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的授信審批權限。
二是轉授權。是指受權的經營單位在總部直接授權的權限內,對本級行各有權審批人、相關授信業務職能部門和所轄分支機構轉授一定的授信審批權限。根據貸款新規規定,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三是臨時授權。是指被授權者因故不能履行業務審批職責時,臨時將自己權限范圍內的信貸審批權限授予其他符合條件者代為行使,并到期自動收回。
(3)信貸授權管理的意義
信貸授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并有利于優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實現風險收益的最優化。
集中管理是為了控制風險,合理授權則是為了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對內授權與對外授信密切相關。對內合理授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合格授信的前提和基礎。授信授權對于有效實行一級法人體制,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一管理與內部控制,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能力都有重要意義。
2.信貸授權的原則與方法
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實際操作中,信貸授權的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信貸授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授權適度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兼顧信貸風險控制和提高審批效率兩方面的要求,合理確定授權金額及行權方式,以實現集權與分權的平衡。實行轉授權的,在金額、種類和范圍上均不得大于原授權。
第二,差別授權原則。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業績以及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實行有區別的授權。
第三,動態調整原則。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業績、風險狀況、制度執行以及經濟形勢、信貸政策、業務總量、審批手段等方面的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授權。
第 四,權責一致原則。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超越授權,應視越權行為性質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主要負責人離開現職時,必 須要有上級部門作出的離任審計報告。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貸款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2)信貸授權確定的方法與方式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信貸授權,原則上應根據其風 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的經濟環境、主要負責人的信貸從業經驗等因素,設置一定的權重,采用風險指標量化評定的方法合理確定。此外,在確定信貸授 權時,還應適當考慮公司信貸、小企業信貸、個人信貸的業務特點。
①信貸授權的載體。授權可以采用授權書、規章制度、部門職責、崗位職責等書面形式。其中, 授權書比較規范、正式,也較為常用。
授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授權人全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權人全稱和負責人姓名;授權范圍和權,限;關于轉授權的規定;授權書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對限制越權的規定;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授權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年。
②信貸授權的形式。常用的授權形式有以下幾種:
——按受權人劃分。信貸授權可授予總部授信業務審批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或獨立授信審批人等。
一按行業進行授權。根據銀行信貸行業投向政策,對不同的行業分別授予不同的權限。如對產能過剩行業、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應適當上收審批權限。
——按擔保方式授權。根據擔保對風險的緩釋作用,對采用不同擔保方式的授信業務分別授予不同的權限,如對全額保證金業務、存單(國債)質押業務等分別給予不同的審批權限。
——按授信品種劃分。可按風險高低進行授權,如對固定資產貸款、并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品種給予不同的權限。
——按客戶風險評級授權。根據銀行信用評級政策,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分別授予不同的權限。
二、審貸分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審貸分離原則,由獨立于前臺業務部門的負責風險評價的部門對不同幣種、不同客戶對象、不同類型的信用風險進行統一管理。要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對單一客戶、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的高度集中。
1.審貸分離的含義
(1)審貸分離的定義審貸分離,是指將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的調查和審查環節進行分離,分別由不同層次機構和不同部門(崗位)承擔,以實現相互制約并充分發揮信貸審查人員專業優勢的信貸管理制度。
(2)審貸分離的意義
審貸分離的核心是將負責貸款調查的業務部門(崗位)與負責貸款審查的管理部門(崗位)相分離,以達到相互制約的目的。其意義有三點:
一是信貸審查人員獨立判斷風險,保證信貸審查審批的獨立性和科學性;
二是信貸審查人員相對固定,有利于提高專業化水平,實現專家審貸,彌補客戶經理在信貸專業分析技能方面的不足,減少信貸決策失誤;
三是從全局角度來講,審貸分離對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機制改革、提高信貸管理水平以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審貸分離的一般操作規程
在商業銀行的實際操作中,審貸分離的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審貸分離的形式
①地區分離。有的商業銀行設立地區信貸審批中心,負責某個地區管轄范圍內機構超權限的貸款審批,旨在通過地區分離、異地操作來保證貸款審批的獨立性。
②部門分離。在分行乃至總行等較高層級的單位,應分別設置信貸業務經營部門和授信審查部門,前者履行貸前調查和貸款管理職能,后者履行信貸審查職能。
③崗位分離。在基層經營單位,如信貸規模較小的支行,由于人員限制,無法設立獨立的部門履行信貸審查的職能,這種情況下一般設置信貸業務崗和信貸審查崗,由信貸審查崗履行信貸審查的職能。
(2)信貸業務崗與信貸審查崗的職責劃分
從各行實際操作看,信貸業務崗和信貸審查崗的職責一般作如下劃分。
①信貸業務崗職責
——積極拓展信貸業務,搞好市場調查,優選客戶,受理借款人申請;
——對借款人申請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
——對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撰寫調查報告,提出貸款的期限、金額、利率(費率)和支付方式等明確意見;
——辦理核保、抵(質)押登記及其他發放貸款的具體手續;
——貸款業務辦理后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的情況和經營狀況進行檢查和管理;
——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并負責配合催收風險貸款;
一一負責信貸檔案管理,確保信貸檔案完整、有效;
一一信貸業務崗位人員提交貸前調查報告,并承擔調查失誤、風險分析失誤和貸后管理不力的責任。
②信貸審查崗職責
——表面真實性審查。對財務報表、商務合同等資料進行表面真實性審查,對明顯虛假的資料提出審查意見;
——完整性審查。審查授信資料是否完整有效,包括授信客戶貸款卡等信息資料、項目批準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等;
——合規性審查。審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規性,審查授信業務是否符合國家和本行信貸政策投向政策,審查授信客戶經營范圍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合理性審查。審查借款行為的合理性,審查貸前調查中使用的信貸材料和信貸結論在邏輯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一可行性審查。審查授信業務主要風險點及風險防范措施、償債能力、授信安排、授信價格、授信期限、擔保能力等,審查授信客戶和授信業務風險。
(3)審貸分離實施要點
第一,審查人員與借款人原則上不單獨直接接觸。審貸分離的初衷就是通過調查與審查人員分離,杜絕信貸審查審批受人為因素的于擾,維護審查審批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審查人員審查所需的資料、數據等由信貸調查人員從借款人處取得,審查人員原則上不與借款人單獨直接接觸。
對特大項目、復雜事項等確需審查人員接觸借款人的,應經過一定程序的批準,在客戶經理的陪同下實地進行調查。
第二,審查人員無最終決策權。貸款審查只是貸款審批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不應成為貸款審批流程的終點。審查人員即使對貸款發放持否定態度,也應按正常的信貸流 程繼續進行審批。最終審批人參考審查人員意見后,對是否批準貸款提出明確的意見。信貸決策權應由貸款審查委員會或最終審批人行使。
第三,審查人員 應真正成為信貸專家。審查人員應具備經濟、財務、信貸、法律、稅務等專業知識,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審查人員信貸判斷的基礎不僅包括客戶經理提供的資料, 還包括大量日常積累的信息,因此審查人員必須了解大量的國民經濟和行業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對信貸調查人員提交的資料以及結論的真實性、合理性提出審查意 見,站在更高的角度對貸款的可行性提出獨立的意見。
第四,實行集體審議機制。我國商業銀行為了彌補個人經驗的不足,同時防止個人操縱貸款現象的發生,一般采取貸款集體審議決策機制,多數銀行采取設立各級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的方式行使集體審議職能。
貸 審會作為授信業務決策的集體議事機構,評價和審議信貸決策事項,為最終審批人提供決策支持。貸審會投票未通過的信貸事項,有權審批人不得審批同意;對貸審 會通過的授信,有權審批人可以否定。這里的有權審批人主要指行長或其授權的副行長等。行長不得擔任貸審會的成員,但可指定一名副行長擔任貸審會主任委員, 但該主任委員不得同時分管前臺業務部門。
貸審會委員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且必須為單數。審議表決應當遵循“集體審查審議、明確發表意見、絕對多 數通過”的原則。未通過貸審會審查的授信可以申請復議,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且間隔時間不能太短。貸審會成員發表的全部意見應當記錄存檔,且要準確反映審 議過程,以備后續的授信管理和履職檢查。
第五,按程序審批。授信審批應按規定權限、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減少程序或逆程序審批授信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