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貸款審查及審批
一、貸款審查
信貸業務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貸款的直接用途。
核實信貸調查人員提供的有關貸款用途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有效、有無遺漏,貸款用途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貸款通則》的要求,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各商業銀行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是否屬于貸款支持的范圍。
2.借款人的借款資格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銀行的貸款對象可以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銀行為了保證其貸款的安全性,還必須對借款人的借款資格作必要的規定。在貸款審查過程中,對借款人的資格條件方面的審查內容主要有:借款人的產品市場需求情況、經營狀況、經濟效益情況、有否擠占信貸資金、還本付息能力、企業法人是否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是否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總額的50%(國務院批準的除外)、資產負債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法人的股本及自籌資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固定資產貸款還必須審查項目的立項手續是否齊全,項目是否經過有權審批部門的批準等。
3.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主要內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統一授信(或公開授信)情況、已占用的風險限額情況、是否存在超風險限額發放貸款。此外,審查時還應特別注意借款人的應攤未攤、盤虧損失、潛在虧損等方面的問題。
4.借款人的發展前景、主要產品結構、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的工作能力及組織管理能力。
5.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及償債能力。
6.貸款保證人的情況。對貸款保證人的審查內容應主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審查保證人的資格及其擔保能力。審查保證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主體充當保證人;審查保證人的資信情況,核實其信用等級,一般而言,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不宜接受為保證人;審查保證人的凈資產和擔保債務情況,確定其是否有與所設定的貸款保證相適應的擔保能力。其次,審查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保證合同的要素是否齊全,保證方式是否恰當。最后,審查保證擔保的范圍和保證的時限,保證擔保的范圍是否覆蓋了貸款的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的時限是否為借款合同履行期滿后的一定時期。
7.審查貸款抵(質)押物的情況。主要內容有:抵(質)押物的合法性、抵(質)押物的所有權屬、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物的登記、抵(質)押物的變現能力、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條款審查、抵(質)押物的保管和抵(質)押物的處理等。
8.根據貸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級、借款人的風險限額等確定是否可以貸款,以及貸款結構和附加條件等。
二、貸款審批
貸款銀行在對申請企業進行貸款審查后,應對審查合格的信貸項目提交審批人員審批。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因此,銀行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貸款審批是決策過程的方案設計和方案選擇階段。方案設計就是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長短等。議案選擇就是對上述供選擇的若干可能做出抉擇。貸款的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評估,貸款的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貸款的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這樣一種審、貸、查三分離的制度,就是審貸分離制度。
分級審批制度是指銀行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的制度。
審批人員根據該筆信貸業務預計給銀行帶來的效益和風險決定是否批準該筆信貸業務。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將通知有關人員。如有權要求和申請復議人員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可按有關規定由合規性審查人員受理復議申請或要求,并進行合規性審查并提交審批人員進行復議。審批權限內審批結論為同意的,將審批結論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審批結論為續議的,通知有關人員辦理續議事項。審批結論為同意的但超過審批權限的,應組織并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報上級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