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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27日第三次審議時通過,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條。
我國《公司法》主要以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形式、股東人數的多少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國有獨資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8.1.2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為促進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必須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設立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程序。
8.1.3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到公司目的所實施的財產出資的總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
(1)資本法定。
(2)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
(3)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8.1.4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2.董事會
3.公司經理
4.監事會
8.1.5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導致終止,喪失其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終止主要有兩種情形:
(1)公司破產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以及人們法院予以解散的,應當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現時,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券債務。
8.2破產法律制度
8.2.1 《破產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產法》的實體性規定
1.關于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被宣告破產的資格。
2.關于破產原因
3.關于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8.2.3破產程序
1.破產程序的概念與特征
破產程序是指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也叫破產還債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大程序。
破產程序特點:第一,破產程序是清償債務的特殊手段;第二,破產程序的適用以法定事實存在為前提;第三,破產程序以債權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償為目的;第四,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和解。
3.破產清算程序
8.2.4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8.3票據法律制度
8.3.1 《票據法》概述
廣義的票據,是指商業活動的一切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狹義的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所指票據僅指狹義的票據。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
(5)票據是文義證券
(6)票據是設權證券
(7)票據是債權證券
8.3.2票據的功能
1.匯兌作用
2.支付與結算作用
3.融資作用
4.替代貨幣作用
5.信用作用
8.3.3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承兌;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
2.票據行為的種類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4)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8.3.4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兩項限制:第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二,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