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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5.3.1 刑事責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5.3.2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3.3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5.3.4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