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持有的同其所承擔的業務總體風險水平相匹配的資本,是監管當局針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特征按照統一的風險資本計量方法計算得出的。由于其必須在非預期損失出現時隨時可用,因此其強調的是抵御風險、保障商業銀行持續穩健經營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權歸屬。
《巴塞爾資本協議》首次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國際標準。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當時資本充足率計算只包括了信用風險資產,但用比例控制商業銀行風險的方法為巴塞爾委員會隨后完善風險監管體系留出了發展空間。
1996年提出了對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
1999年提出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新協議將資本充足率定義為: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監管資本被區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又稱為一級資本,包括商業銀行的權益資本(股本、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和公開儲備;
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重估儲備、普通貸款儲備以及混合性債務工具等;在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時,還規定了三級資本。
新協議對三大風險加權資產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方法。
最后,新協議規定國際活躍銀行的整體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