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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基金、權證和轉債的相關操作
主要考點
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的有關規定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的有關規定
權證業務的有關規定
可轉換債券轉股的有關規定
一、開放式基金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
證券投資基金按照其設立后規模是否允許變動,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設立后規模不變,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樣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開放式基金設立后其規模可以變化,這種變化一般是通過投資者對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實現的。一般情況下,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是在場外進行的,即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的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2005年7月1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實施細則》;同年7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辦理規則(試行)》。由此,我國開放式基金場內的認購、申購與贖回開始施行。
(一)基金份額的認購
投資者辦理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應使用上海市場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投資者辦理場外認購、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結算公司上海開放式基金賬戶。
基金募集期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接收認購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時間和大宗交易時間。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行情發布系統中的“最新價”欄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額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認購金額分段設置認購費率,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約定。
投資者認購申報時采用“金額認購”方式,以認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買賣方向只能為“買”。最低認購金額由基金管理公司確定并公告。在最低認購金額基礎上,累加認購申報金額為100元或其整數倍,但單筆申報最高不得超過99999900元。
在同一認購日可進行多次認購申報,申報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銷,但認購申報已被受理除外。
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系統認購所得的基金份額由中國結算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登記在投資者上海證券賬戶內,托管在該投資者上海證券賬戶指定交易所屬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處。
(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時間內,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申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申購、贖回時間,在行情發布系統中的“最新價”欄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提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暫停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贖回。暫停期結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請開放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
申購、贖回時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以申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以贖回份額填報數量申請。“申購”對應“買入”,“贖回”對應“賣出”。申購、贖回的成交價格按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由于申報價格欄不能空白,故約定始終都填寫為“1元”。
最低申購金額及贖回份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購金額的基礎上,累加申購金額為100元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00元;單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為整數份,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進行多次申購或贖回申報,申報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銷,但申報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申購、贖回申報申請直接轉發給中國結算公司,并由中國結算公司負責校驗。投資者申購(贖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由中國結算公司予以確認。
(三)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投資者可將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不同會員營業部之間進行轉指定,也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系統和場外系統之間進行跨市場轉托管。
在開放式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投資者可以申請辦理轉托管,但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響份額持有人權益的基金份額,不能申請轉托管。
二、上市開放式基金的認購、交易、申購和贖回(考點)
上市開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開放式基金運作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交易所發售、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點有:基金的發售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同時進行,交易所采用上網發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沿用原有的柜臺銷售方式;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資者可以選擇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以撮合成交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也可以選擇在交易所交易系統、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以當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基金份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中國結算公司深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通過證券營業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賣出或者贖回,賣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電子撮合價成交,贖回則按當日收市的基金份額凈值成交;利用跨系統轉托管可以實現基金份額在場內與場外之間托管場所的變更。
(一)發售
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中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券營業部認購上市開放式基金,也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的營業網點認購上市開放式基金。深圳證券交易所接受證券營業部申報認購的時間為募集期內每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認購上市開放式基金,應持深圳市場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銷機構認購上市開放式基金,應使用中國結算公司深圳開放式基金賬戶。
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認購的,必須按照份額進行認購,即投資者的認購申報以基金份額為單位。交易所掛牌價格為基金面值。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的,必須按照金額進行認購,即投資者的認購申報以元為單位。
在基金募集期內的每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上市開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發售。上市開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網定價模式,但無配號及中簽環節。投資者通過交易所的各會員營業網點報盤認購上市開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經確認不得撤銷。投資者在同一交易日內可以進行多次認購,每筆認購量必須為1000或其整數倍且最大不能超過99999000份基金單位。基金募集期內,所有投資者的認購資金將被凍結。
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認購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開放基金份額以投資者的深圳證券賬戶記載,登記在中國結算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托管在證券營業部。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認購取得(以及日后申購取得)的上市開放基金份額以投資者的開放式基金賬戶記載,登記在TA系統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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